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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部制”后新组的4个部门发布职能,看看现在都管啥

2017-07-05 济南机关建设

5月16日

市政府召开部分工作部门

和投融资平台整合调整工作会议

标志着我市“大部门制”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会上,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忠林要求:科学制定部门的“三定”规定,按照“大部门制”改革要求,把各部门职责定得清清楚楚,坚决避免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


日前,市编办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组织力量,突击攻关,在经部门起草、市编办审核、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如期提请市政府印发了新组建部门的“三定”规定。



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改革内容

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职责、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涉及交通运输的相关职责,组建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管理或协调全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铁路运输、高速公路、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等城乡交通运输和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邮政行业。


不再保留市交通运输局。


职能转变


取消、下放: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绿色循环低碳示范项目推荐、船舶进出港签证等4项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


划入:将原市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涉及交通运输的相关职责划入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


新增:将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港口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将内河二、三类船员适任证核发、省内市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8项分别并入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共计承接9项。


加强:1.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布局,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互相衔接,加快形成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推进交通一体化协调建设,实现政策、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管理、服务、应急等各个方面纵向贯通,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纵向运行的专业性、完整性及交通决策、管理、运行的持续性和科学性。


内设机构变化


1.为统一城乡交通建设与管理,将原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划转的市政设施建设处、市政设施管理处整合为交通设施建设和管理处。

2.为做好交通治堵工作,设立交通综治处。

3.为加强综合交通的协调工作,在承接市经信委道口管理、协调运输等相关职责的基础上,设立铁路和航空协调处(挂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4.为做好公共交通的管理协调工作,将城市客运管理处更名为公共交通处(挂轨道交通管理处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等交通设施)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城市道路行业的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路、水路、城市道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管理或协调全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高速公路等城乡交通运输和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邮政行业。


(三)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四)参与交通拥堵综合治理工作;参与拟订城市交通相关组织、管理、改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交通影响评价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交通需求战略和交通管理研究;组织或参与城市交通信息分析、城市交通状况评估等工作。


(五)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监督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六)承担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止污染工作。


(七)承担公路、水路、城市道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城市道路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城市道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和改造项目配建公共交通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或监督指导城市道路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国省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


(九)贯彻实施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智慧交通建设和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公路、水路、城市道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公共客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负责交通运输、城市道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十二)负责公路、水路、城市道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职责分工


对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船舶安全监管、水域安全监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学校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危险化学品监管、行政复议工作等职责分工进行了修订完善。


市城乡水务局

(挂市泉水保护办公室牌子)

改革内容


整合市水利局职责,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河道管理、供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汛职责,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市名泉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泉水保护职责,组建市城乡水务局(挂市泉水保护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包括城乡河流河道、农水、城水、泉水保护和污水处理及节水等。原加挂的市名泉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更名为市泉水保护办公室。


不再保留市水利局。


职能转变


新增:1. 违反灌区管理规定处罚

2.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处罚

3. 危害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4.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处罚

5. 对从事可能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6. 违法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范围内修建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7. 供水单位违反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8.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取水工程的处罚

9. 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处罚

10. 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处罚

11. 违反河道治导线规划的处罚

12. 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处罚

13. 强制清除阻水障碍物

14. 代为封闭报废水井

15. 查封、扣押造成水土流失的作业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6. 对违法围湖、围垦河道、采砂取土等代为恢复原状

17. 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处罚

18. 违反水文监测设施管理保护规定的处罚

19. 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干扰水文监测工作的处罚

20. 对耗水量高或节水措施不力的核减取水量直至停止取水

21.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22. 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

23.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加强:

1.加强全市防汛抗旱、排涝、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统筹管理职责。

2.加强对原水、制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水务行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3.加强水务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4.加强泉水保护、泉水文化品牌建设和水生态建设,促进泉水文化品牌提升和水环境改善。

5.加强水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内设机构变化


1.“排水管理处”加挂“水环境保护处牌子”;原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划入的“名泉保护管理处”、“名泉保护技术处”分别调整为“泉水保护管理处”、“泉水保护技术处”。


2.供水管理处增加“负责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排水管理处增加“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负责农村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和“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泉水保护技术处增加“负责泉水文化景观研究、保护、传承及泉水文化品牌建设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务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市泉水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权限内入河(渠)、库(湖)排污口设置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实施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务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市级水务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建议安排;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点水务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城乡河(渠)道、水库(湖泊)及堤坝、涵闸、泵站、灌区等各类水务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河流、湖泊的保护治理和开发;按照管理权限审查河(渠)道、水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市供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供水、中水利用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经营许可;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负责供水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二次供水及中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提出供水和中水利用价格调整意见;负责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排水、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许可工作;负责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负责排水水质、水量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提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调整意见;负责农村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指导监督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参与“四荒”的治理开发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水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调处县区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运行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水务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务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务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负责水务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四)负责水务财务审计工作。提出水务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承担监督市级水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务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承担全市泉水保护管理的责任。负责泉水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组织编制泉水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保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名泉和违章建设行为;负责泉水文化景观研究、保护、传承及泉水文化品牌建设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职责分工


1.取消“防汛工作”边界事项,部门整合调整后该项工作已为市城乡水务局内部事项。


2.“节约用水管理”将涉及原水利局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事项进行了整合,即“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订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湿地保护和监管”将涉及原水利局和市城市园林绿化局的事项进行了整合,即“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加强河道、溪滩、湖泊等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4.“饮用水卫生监管”将原水利局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事项进行了整合,即“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负责供水行业的监管工作,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供水服务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改革内容


整合市林业局职责、市城市园林绿化局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组建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林业和城乡绿化管理。


不再保留市林业局。


职能转变


取消:1.市级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变更审批。2.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下放:1.木材经营加工审批2.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新增:1. 对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行为的处罚2. 对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


加强:1.加强对林业和绿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2.加强城乡绿化建设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和管理。


内设机构变化


1.撤销城市绿地指导处,设立组织人事处,办公室不再挂组织人事处牌子。


2.整合林政处、资源管理处,设立资源和林政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设立财务审计处。


3.整合调整科技产业处、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设立科学技术处、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和城乡绿化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负责林业科技管理工作。


4.发展规划处挂湿地保护处牌子,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林业和城乡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组织林业和城乡绿化综合调研,提出发展和改革综合建议。


5.园林工程建设管理处调整为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绿化重点工程绿化美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城乡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


6.造林绿化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造林、营林、城乡绿化质量监督与管理;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农村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公共绿地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城乡绿化及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相关办法、规程并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城乡绿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林业和城乡绿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城乡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封山育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绿化工作,实施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指导监督城乡绿化标准、规程的执行情况;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负责权限内树木伐移事项审批;负责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防沙治沙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


(六)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和宣教工作;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及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七)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园的申报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合法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林业、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类案件,组织协调跨市、跨县区重特大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林业、绿地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等工作。


(十)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管理市级林业和城乡绿化资金并监督全市林业和城乡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和城乡绿化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和城乡绿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和城乡绿化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城乡绿化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培训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林业和绿化产业发展以及利用外资工作;指导林产品、苗木花卉产业发展;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城乡绿化质量技术标准。


(十二)组织实施城乡绿化重点工程绿化美化工作;组织开展建设节约型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组织指导城乡山岭容貌维护管理工作,编制破损山体恢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乡生态发展、环境治理规划及沿黄河防护林带建设方案;指导农村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职责分工


1.取消“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边界事项,部门整合调整后已为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内部事项。


2.关于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职责调整为“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全市林业、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调整为“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地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3.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调整为“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园林植物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4.有关城区生活废弃物监管的职责分工:将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职责调整为“负责监督管理公共绿地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5.新增“有关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资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改革内容


整合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机构和职责,组建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工作。


不再保留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职能转变


新增:1.负责推动我市对外人才交流。2.负责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工作。


加强:1.进一步规范、严格管理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因公赴港澳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加强对华侨华人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3.加强对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监督检查。


内设机构变化


整合原外办、侨办两个秘书处,设置组织人事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外事侨务法律法规、对外方针政策和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决定;综合归口管理全市执行国家对外事侨务政策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负责起草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侨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重要涉外涉侨事项。


(二)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开展外事、侨务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外事、侨务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三)承办市级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 审核全市副局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审批全市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全市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华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四)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协调与港澳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的审核、审批、发证、签注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级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六)负责检查我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汇总全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七)管理全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县(市)区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友好往来工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授予外国人、华侨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有关工作。


(八)牵头协调处理涉外案(事)件及涉外突发事件;协助我驻外领事机构处理境外领事保护案(事)件;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外国及港澳记者来我市采访的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安排外国记者及港澳记者采访活动;负责驻华使节来访的审核、报批和综合管理工作。 


(九)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指导县区侨务工作;承办需请市领导会见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华侨华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牵头协调国内为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负责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负责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工作;协调华侨华人子女回我市求学的有关工作,负责“三侨考生”身份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开展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对台工作的统一部署,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十二)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涉侨经济投诉工作;负责对华侨华人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三)开展对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干部和涉外人员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工作;负责外事侨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的外国专家管理和出国培训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外交部、省外办的文件和材料,向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与对外表态口径。


(十六)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七)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考生加分管理的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三侨考生”身份认定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资格认定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符合加分政策学生的报名组织、信息录入、学籍审查、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少数民族的加分资格认定工作。驻济部队各大单位负责审核现役军人子女资格认定工作。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省籍考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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